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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2017年05月17日   研究生处

为切实做好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根据《新2会员管理端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校政字[2017]2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申报条件包括任职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详见《新2会员管理端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附件1)。

(二)校外人员申报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者,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举办的具有培养本科以上学历层次的高等院校;

2.省级以上科研院所;

3.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具备“二甲”以上资质,并且是我校的优秀教学实习医院,一般每年应接纳实习生50名以上。

(三)校外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方可申报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资格。

二、遴选程序

(一)符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根据申报情况选择填写《新2会员管理端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申请书》(附件2)、《新2会员管理端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申请书》(附件3)或《新2会员管理端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申请书》(附件4)。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遴选申请书》封面“申报专业”项由申请人根据个人所从事专业领域从《新2会员管理端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专业一览表》(附件5)或《新2会员管理端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专业一览表》(附件6)中选择。

(二)所属学科和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校内人员申报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者,科研项目、经费、成果及有无学术不端行为须由科技处审核并签署意见;有无教学事故须由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有无医疗事故须由所在医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校外人员申报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者,科研项目、经费、成果及有无学术不端行为、有无教学或医疗事故须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四)校学位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确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所填报的各种材料均须出具相关证明(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并按下列顺序与《导师遴选申请书》一起装订成册(材料不齐全或未装订者,均视为不符合要求),于2017年5月23日之前交于申报学科所属院部:

1.职称证(含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后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4.科研项目及经费证明(须附课题任务书、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下达编号,应显示申报人名次、经费数额等信息。请勿将课题申请书等无效证明材料附后);

5.科研及教学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应显示获奖等级和个人名次);

6.论文复印件(含期刊封面、目录、正文。若为SCI等收录论文,请同时附相关检索证明);

7.著作、教材复印件(含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

8.指导研究生情况(附作为导师或指导组成员所指导博士生、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封面复印件);

9.其他材料(如学术荣誉称号或学术任职的证书复印件等)。

(二)校外人员申报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者,须填写《新2会员管理端申报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人员情况简表》(见附件7),同时提交本人代表性论文复印件2篇(各一式3份),于2017年5月23日前直接报送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

(三)各院部请于2017年5月26日前将申请人的各种申报材料一并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个人申报材料1套,《导师遴选申请书》电子版1份,院部推荐报告1份),逾期不再受理。

(四)联系电话:0371-65680270。联系人:刘阳。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申请人必须为我校(含校本部及直属附属医院)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人所填报的各种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由各院部审核后退回。

(三)请各院部认真做好初审工作,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推荐。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1.所填报材料不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者;

2.所填报材料不能提供原件或相关证明者;

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装订者;

4.未按时报送材料者。

研究生处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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