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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管理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2016年11月01日   党委校长办公室

中共新2会员管理端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16〕67号

关于印发《新2会员管理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新2会员管理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新2会员管理端党委会议事规则

2.新2会员管理端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

3.新2会员管理端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中共新2会员管理端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新2会员管理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高发〔2014〕4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新2会员管理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新2会员管理端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八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学校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校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和审议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的由全体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增补党委委员,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研究制定学校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六)研究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事业专项规划。

(七)研究制定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政策举措。

(八)讨论决定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建设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决定校设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十)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推荐、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推荐校级领导和后备干部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各类人员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人事分配方案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推荐、提名。

(十二)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三)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重要资产的处置,校办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十四)讨论决定校内重大项目安排和校外重大项目合作。

(十五)讨论决定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理。

(十六)研究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七)其他需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是党委副书记的校长或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亦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等。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落实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三)研究制定校务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研究提出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事业专项规划。

(五)研究提出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和举措。

(六)研究提出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七)研究提出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和有关资产处置方案。

(八)研究制定教职工聘任、奖惩等工作方案,处理有关具体事项。

(九)研究制定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调整方案,处理招生、就业、学生事务管理等有关事项。

(十)研究安排对外合作交流有关事项。

(十一)研究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二)需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亦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书记办公会上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要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听证、重大事项决策听证、重大制度意见征求与解读平台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领导的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 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七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等制度。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在领导班子建设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总结、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对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中医学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院党字〔2009〕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新2会员管理端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新2会员管理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新2会员管理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党委会议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一)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校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和审议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决定增补党委委员;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每年年初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定期听取基层党组织党建、机关扶贫驻村等工作汇报。

(五)研究制定学校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事业专项规划。

(五)研究制定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政策举措。

(六)讨论决定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七)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

(八)讨论决定各类人员的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人事分配方案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推荐、提名;研究决定处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

(九)定期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讨论决定思想政治教育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学校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重大问题。

(十)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大额度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使用。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重要资产的处置,校办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校内重大项目安排和校外重大项目合作。

(十三)研究决定附属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四)研究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五)需由党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是党委副书记的校长或副书记主持。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六条 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可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参加会议的校领导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办公室负责汇总。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经充分的会前协调成熟后由校领导提出。如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校领导的,应由该议题所涉及的校领导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除了紧急议题外,常规议题应该至少提前一周提交,便于统筹安排。

第九条 确定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提交供决策的材料原则上应有事项背景描述、工作进展、调查研究、可供选择的方案、需要学校支持事宜等要素,如果涉及到经费投入,还需提交项目预算。除紧急事项外,准备不充分的议题和临时议题,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要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听证、重大事项决策听证、重大制度意见征求与解读平台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先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讨论议题,与会党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下按表决结果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调研、交换意见和酝酿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参加党委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党委办公室应在会后将会议材料送交因故请假的党委委员。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校领导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如某议题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等事项,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凡属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均应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需上报上级组织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室对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落实党委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努力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威信,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决策运筹能力。

第十九条 在执行党委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事项的,应由负责实施的校领导提出理由和建议方案,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的通知、组织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党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新2会员管理端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学校党委建立书记办公会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新2会员管理端委员会书记办公会(以下简称“书记办公会”)是学校党委主要领导研究、协调、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和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的会议。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但凡需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召开书记办公会酝酿讨论。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 书记办公会主要议事内容:

(一)传达党的文件和上级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

(二)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对学校党委会的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

(四)交流日常工作。

第三章议事制度

第四条 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是党委副书记的校长或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 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成员由书记、副书记等组成;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情况需要由书记确定。

第六条 书记办公会议题由书记确定。各部门凡有需提请书记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准备好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经主管书记签署意见后,提前提交党委办公室。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协商,共同提出具体方案和意见。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对会议的议题进行收集和汇总后,应在会议前两天提交给党委书记审定。经党委书记审定同意后,列入书记办公会正式议题。党委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接到通知的人员应做好必要的会议准备,按时到会。

第八条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保守秘密。会议内容在正式公布之前,除委托办理的有关同志外,其他同志不得将会议的情况向外泄漏,严格保密。

第四章 会议的落实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每次会议做好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

第十条 书记办公会决议的事项,要按领导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书记报告。党委办公室协助有关领导搞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的反馈。

第十一条 受党委书记委派,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书记办公会的研究内容。需上报上级组织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书记办公会的通知、组织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书记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3

新2会员管理端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新2会员管理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校长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等。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落实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三)研究制定校务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研究提出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事业专项规划。

(五)研究提出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和举措。

(六)研究提出各类人员的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人事分配方案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推荐、提名。

(七)研究提出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八)研究提出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和有关资产处置方案。

(九)研究制定教职工聘任、奖惩等工作方案,处理有关具体事项。

(十)研究决定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调整方案,处理招生、就业、学生事务管理等有关事项。

(十一)研究安排对外合作交流有关事项。

(十二)研究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需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四下午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学校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如有议题涉及参加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该成员应当回避。讨论议题属于规章制度等不针对特定对象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参加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校长办公室应在会后将会议材料送交因故请假的校领导。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参加会议的校领导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经充分的会前协调或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方可由校领导提出。如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校领导的,应在该议题所涉的校领导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除紧急议题外,常规议题至少提前两天提交,以便于统筹安排。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提交会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除通报事项外,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提交供决策的材料原则上应有事项背景描述、工作进展、调查研究、可供选择的方案、需要学校支持事宜等要素,如果涉及到经费投入,还需提交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要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听证、重大事项决策听证、重大制度意见征求与解读平台等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属于学校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先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对议题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下由校长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并经过充分调研、协商讨论后,提交下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校长办公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的,分管校领导可临时处理,但应在事后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需上报上级单位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由校长办公室以《新2会员管理端校长办公会纪要》或《新2会员管理端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通知单》的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在执行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事项的,应由负责实施的校领导提出理由和建议方案,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的通知、组织等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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